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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后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發布日期:2020-07-08瀏覽次數:

        公司作為營利性法人,純粹不獲益的對外提供擔保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能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作出嚴格的限制,但是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簽署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債權人應當如何審查該擔保合同以保護己方利益?

        1、公司對外擔保的情形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對外擔保情形

        擔保要求(同時滿足)

        關聯擔保——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非關聯擔保——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擔??傤~及單項擔保的數額

         

        2、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

        由上表可知,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限制,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進行內部決議,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則構成越權擔保。那么越權擔保簽署的合同效力如何?

        (一)《九民紀要》發布前對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

        《九民紀要》發布前,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合同效力認定,審判實踐中裁判尺度不統一,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1.越權擔保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債權人無審查義務。

        【相關案例】

        加金杰與何易恒、張競儀與襄陽駿盛置業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擔保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

        法院認為:《公司法》第16條屬于公司對內的程序性規定,其并未規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此負有審查義務,第三人無義務審查是否已經召開股東會,亦無義務對于股東會決議進行審查。該規定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否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影響其對外簽訂的合同效力。

        2.越權擔保并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債權人應對內部決議進行審查。

        【相關案例】

        陳友忠、福建諾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8)最高法民申2114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案涉越權擔保行為系違反法律關于代表權限的強制規定,在陳友忠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擔保系諾奇公司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果并不歸屬于諾奇公司。

        3.越權擔保合同經過公司追認,合同即為有效。

        【相關案例】

        安徽省投資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陽開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最高法民申370

        法院認為:《公司法》第16條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范,不能僅以違反該規定為由否定擔保承諾的效力。雖然中原銀行開州路支行未提交證據證明安投集團公司提供擔保的承諾經過了董事會決議,但安投集團公司并不否認其在承諾為安控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股東會決議上加蓋印章的真實性,不否認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因此安投集團公司應當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越權擔保合同無效,《公司法》第16條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二)《九民紀要》對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

        《九民紀要》發布后,對于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的合同效力認定有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即根據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同時,第18條對于債權人是否善意的認定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

        可以說,《九民紀要》關于越權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既沒有從識別法律規范性質的角度認定,也沒有從公司內部控制程序的角度認定,而是采納了代表權限制說,直接判斷相對人是否善意進而認定合同效力。檢索《九民紀要》發布后至今的案例,也可發現司法實踐已經沿用了該規則。

        【相關案例】

        1.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富樂天能能源技術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川民終1146

        法院認為:擔保行為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行為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

        2.重慶海宸醫藥有限公司重慶捷爾醫療設備有限公司與重慶恒韻醫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渝民終933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對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定限制,應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債權人知曉,未經決議程序對外提供公司擔保的,屬于越權行為;債權人接受公司擔保時對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未盡到形式審查義務的,不屬善意相對人;若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未予追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該擔保行為無效。

        (三)《民法典》對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

        《合同編》第504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相比《合同法》第50條,增加了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該規定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即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首先應判斷該合同是否對公司發生效力,再判斷合同本身的效力。

        合同對法人發生效力的,此時若合同有效,則由法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責任;若合同無效,則由法人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則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均與法人無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履行合同義務或承擔合同責任或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綜上,《合同編》第504條相對于《九民紀要》有關越權擔保的規定,邏輯更加通暢,將代表行為效果歸屬與合同效力認定分開判斷。

        1.按照《九民紀要》的觀點,當相對人(債權人)惡意時,合同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可能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承擔關于擔保合同無效的責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相對人(債權人)惡意時,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無效,擔保合同不對法人發生效力,此時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法人均不承擔擔保責任及合同有效或無效責任。

        2.按照《九民紀要》的觀點,當相對人(債權人)善意時,合同有效,法人承擔擔保責任;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相對人(債權人)善意時,該法定代表人行為有效,其所簽訂的合同對法人發生效力,此時再繼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

        3、債權人對于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應對

        (一)嚴格審查相關擔保文件

        1.要求擔保公司提供已在工商部門備案的最新公司章程、董事會名單、股東名單,同時查詢公開資料信息進行比對。

        2.審查擔保公司提供內部決議文件,包括:是否進行了內部決議、表決程序是否合法、內部決議是否適格,即決議內容是否為本次擔保事項、決議主體是否適格、決議表決人數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決議上簽字人員是否為章程記載的股東或董事,如為股東決議,則決議人員的簽章是否與章程所記載股東簽章一致等。

        (二)增加防御性條款

        1.增加承諾與保證條款,要求擔保公司承諾,其已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內部決議,并對此設置違約救濟條款。

        2.將擔保公司內部決議作為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義務履行的前提。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承諾其已獲得公司授權,必要時,可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變更交易模式

        從更加穩妥的角度考慮,可以將擔保公司變更為債務人之一,即變更擔保為共同債務。

        4、對外提供擔保的公司的應對

        (一)強化公司印章、證照管理制度

        在公司治理層面,為了防止越權擔保,應加強公司內部關于印章、證照等的管理,強化印章證照管理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印章的制發與作廢。明確印章刻制審批流程,以及各類印章的更換或作廢后的封存事項。

        2. 印章及證照的保管。應當遵循專人管理原則、審批與保管相分離等原則,同時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防被盜。

        3. 印章及證照的使用和審批流程。明確規定印章使用范圍、保管部門、使用印章審批人;同時印章的使用必須有完整的可監控的審批流程。

        4. 印章及證照的日常檢查。部門對印章、證照使用情況進行定期的自查,同時公司可以定期進行例行檢查,以便于盡快發現問題。

        5. 處罰規則。明確違反印章及證照管理制度的行為,以及具體的處罰規則。

        (二)完善章程關于對外擔保的規定,細化內部決議程序

        公司章程關于公司對他人提供擔保規定,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1. 界定公司提供擔保的含義。明確對外擔保包括關聯擔保及非關聯擔保;列明關聯擔保中的關聯公司名稱;明確擔保方式,例如抵押質押保證;列明擔保的情形。

        2. 確定擔保對象。明確公司可以提供擔保的公司所必須的資格資質條件。

        3. 擔保管理職能部門及審批程序。明確公司某個部門負責擔保管理,但是該部門的權責僅限于審查、監督、跟蹤被擔保單位,并出具初步核查意見。

        4. 擔保審查與決策權限。明確對他人提供擔保的決策機構及權限。

        5. 擔保合同的訂立及履行。

        6. 擔保風險管理及責任追究。風險管理可以包含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前的管理,以及主張債權時的管理。

         

                                    轉自微信公眾號:公司法務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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